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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的想法为何会存在

来源:广安市武胜县王海泉律师网作者:四川广安律师时间:2015-05-11

  导读:在都江堰市,一辆奔驰车将一3岁男孩撞倒后,车上两名男子下车看过,再次启动奔驰车,倒退着从男孩身上碾过,男孩当场死亡。此事经披露,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撞死要比撞伤强”的“潜规则”造成的恶果。

  为什么会出现“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

  根据我国现行的车祸赔偿制度,撞死人所导致的赔偿金额或高达数百万元,或低至几万元,而车祸致残的赔偿金额却难以预判。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 “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民间说法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事实上,交通事故“撞伤不如撞死”的观念已经被不少司机所熟知,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驾驶行业的“潜规则”。正所谓“撞死人赔一次,撞伤人赔一辈子”,利益的驱动让鲜活生命凋零在这个背离法理和人性的冷血逻辑之中。连续发生的肇事车辆反复碾轧伤者事件正不断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和道德底线。究竟是“人性恶”还是“制度坏”?

  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认为其中存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存在不足、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三大漏洞 。“撞伤不如撞死”的观点是慢慢形成的,撞死人只有一笔费用,无非几十万元到顶,而撞伤人后,有的时候好几百万元都完不了。正是为了避免落入车祸撞伤赔偿的“无底洞”,“撞伤不如撞死”被不少人所认同,甚至成了无良司机的潜规则。 2010年9月7日11时许,江苏省新沂市良辰花苑小区院内,一辆宝马X6小型越野汽车将居住在该小区的一名3岁半男童碾轧致死。小区监控录像显示,涉案车辆存在多次碾轧受害人问题,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涉案的车辆被暂扣。 另据了解,驾驶员、犯罪嫌疑人伍某,今年33岁,有14年的驾龄,受雇于宝马车主张先生。而据车主张先生介绍,伍某性格平和,无不良嗜好。

  法律是一个整体,除民事方面的经济赔偿外,还有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撞死1人或者致3人重伤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故意把人撞死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非常严厉。 在可能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震慑下,为何仍有人“坚信”“撞伤不如撞死”? 现在立法上很多时候考虑道德风险,就是说人在受到比较大的利益驱动下,他可能会选择不道德的行为。交通肇事就是如此,撞死的赔偿金额远远小于撞伤后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肇事者就会选择撞死,也就是在能够减少损失的情况下,可能选择一个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点出发,对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幅度的区别。

  也有法律界人士将“撞伤不如撞死”现象称之为制度杀人,并分析了现有制度的三大漏洞:一是我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较低;二是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也存在不足;三是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执法不严。根据法律规定应从严惩处甚至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把故意追碾恶性案件当成交通事故处理,使肇事者逃脱法网。而起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大多被判处缓刑或处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于是不断有人铤而走险。

  “撞伤不如撞死”想法应当得到重视

  “撞伤不如撞死”的思维在各地不少人的思想中都存在,因此也就出现了不少撞伤人不送医院,反过来开车再把人压死的惨剧。如果任由这种思想漫延下去,带来的不仅仅是对生命的亵渎,更是整个社会道德的滑坡。

  不可否认,交强险赔偿限额额度及其分项限额赔偿模式,的确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汉宇就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分项限额赔偿制度实际上是为了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当时,李汉宇也提出,由于1万元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对于多数交通重伤事故可谓杯水车薪,机动车一方可能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

  但是即使单从交强险获赔的角度看,存在着“撞伤不如撞死”的情况,可这并不应该转化为在交通事故中鼓励车主“撞伤不如撞死”的心理暗示。要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获赔只是一种在经济上的风险分散,并不涉及其他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每个人都试想一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撞伤当事人,非但不竭力施救,而是通过“反复碾压”或者“故意加害”来撞死当事人,虽然其在经济赔偿上的风险可能降低,但在法律上的风险却大大增加。从法律上讲,之前撞伤的行为,至多算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二次伤害”就完全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前者量刑最高幅度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后者极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事实上,很多人都是没有法律和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下,不可能瞬间做出“撞伤不如撞死”的经济学分析判断,而只能根据自己现有的知识做出抉择。如果他们在耳濡目染的舆论环境中,总是能够听到“撞伤不如撞死”的论调,那么缺乏法律专业知识的他们,就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拣了芝麻丢了西瓜”。在没有交强险赔偿限额争议之前,一度甚嚣尘上的“撞伤不如撞死”,难道不是误导不少人走上“故意杀人”犯罪的不归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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