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规定》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还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5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
《规定》共10条,明确了各种用工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具体解释了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并明确了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虽然早在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中便有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然而一直以来,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如何认定工伤仍存在争议。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工伤新规,对工伤认定进行细化,给劳动者一个惊喜,也为工伤保险制度完善提供了新思路。
新规对于工伤认定的开放态度固然可让劳动者受益,但也将给一些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带来赔偿压力。之前,工伤保险制度执行不严,认定程序复杂,给职工维权带来了阻碍,也让一些用人单位“没出事万事大吉,出事了推诿扯皮”,劳动者成功维权的案例并不太多。如今,面对日益增大的工伤认定概率,想必用人单位拒赔的“胆气”也将会日渐消散,并最终倒逼更多用人单位参保。这些新规定,弥补了老《规定》的多处漏洞,使原本粗泛条文无法解决的复杂纠纷,重新进行了明确,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进行了详实、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劳动者真正有法可依,进而有法必依,使劳动者在维权路上真正有了抓手,可以放心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