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541866118

网站公告:

四川广安王海泉
四川广安律师免费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是:广安市武胜县王海泉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正文

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

来源:广安市武胜县王海泉律师网作者:四川广安律师时间:2015-11-19

王某甲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20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丙与其父亲王某乙到王某甲家借龙杠(抬灵柩的工具),王某甲不借,双方遂发生口角争执,继而王某丙用拳头打了王某甲胸口一拳,随后王某甲用木棒将王某丙左前臂打伤,致使其左桡骨中下段骨折,致使王某乙头部软组织损伤,王某丙致使王某甲左胸部及左肩部软组织损伤。经武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丙的损伤为轻伤,尚不构成伤残等级最低标准。

承办过程:

   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时属老成年人、残疾人,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王某甲向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指定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接手后指派王海泉律师承办此案,王海泉律师接案后立即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复制了相关材料,联系会见了王某甲。制作了会见与调查笔录,掌握了王某甲犯罪的基本事实,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审理,出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综合卷宗材料及法庭调查情况,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1、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系残疾人,系法定从轻情节。

2、王某甲有赔偿的愿望,因经济困难,未与被害人王某丙达成赔偿协议,系酌定从轻情节。

3、被害人王某丙有过错,系酌定从轻情节。

4、被告人王某甲已年满六十五岁,属老年犯罪,系酌定从轻情节。

5、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系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意见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甲减轻处罚,判处六个月的拘役或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承办结果:

法庭在合议时尊重并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充分维护了王某甲的合法权益。

 

 

广安市武胜县王海泉律师网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541866118